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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章程
第五章 FIP特邀代表

第34条
34.1 凡愿在其能力及专业范围内协助FIP的个人或团体可由FIP理事会邀请为特邀代表。
34.2 特邀代表可以咨询员资格出席代表大会,就与其专业有关的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 FIP各集邮委员会

第35条
35.1 FIP各委员会为FIP的技术机构。
35.2 他们根据FIP长远规划在FIP理事会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36条
36.1 每个FIP会员都可向FIP各委员会指派一名代表。

第37条
37.1 各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1名主席和最多6名成员组成。
37.2 所选主席必须经FIP理事会批准。
37.3 主席经FIP理事会批准后,将提交代表大会确认为期4年的任期。
37.4 任何人不能一次和同时担任一个以上委员会主席的职务。

第38条
38.1 各委员会必须将指导本会工作的所有条例和所有草拟规则提交FIP理事会,以便大会审定通过。

第39条
39.1 非经FIP理事会书面授权,各委员会不得代表FIP承担任何义务。

第40条
40.1 各委员会应向代表大会做出如下报告:
a)自上届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
b)动议和建议;
c)今后两年的工作计划。
40.2 这些报告最迟应于代表大会召开前5个月提交FIP理事会。
40.3 未经FIP理事会批准,不得公布任何报告。

第41条
41.1 FIP理事会应向代表大会提交各委员会经费分配建议书。
41.2 提交各委员会的开支应连同收据一并附在年度报告中。

第七章 公认的专家

第42条
42.1 FIP理事会可委派公认的专家承担一定时期的特定任务。但此委任必须经FIP有关会员同意。

第八章 集邮展览
第43条
43.1 根据FIP邮展总规则(以下简称“GREX”),在FIP赞助或誉助下可以组织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
43.2 要求FIP赞助或誉助的申请必须最迟于3年前(但不得超过2年)向代表大会提出。申请必须列明下述各项:
a)展览名称;
b)日期;
c)地点;
d)预算;
e)组委会要职名单。

第44条
44.1 参加FIP赞助的世界邮展的参展者只能是FIP会员国的集邮者。
44.2 非FIP会员国集邮者可以参加在本洲举办的FIP世界邮展,但其所属集邮联合会必须是FIP承认的该洲际级集邮联合会会员。

第45条
45.1 获FIP赞助或誉助的任何展览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邮展组委会”)必须同意:
a)向FIP支付大会规定的捐款;
b)遵守FIP邮展总规则。
第九章 最后的规则
第46条 FIP的解散
46.1 FIP只有应FIP理事会或2/3以上FIP会员国的要求才可由大会宣布解散。
46.2 解散FIP的会议需要有3/4享有表决权的FIP会员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该项决议只有获得到会会员3/4赞成票方可通过。 46.3 FIP解散后,FIP资产移交瑞士集邮联合会保管。该联合会承诺保管这些资产直至一个新的国际集邮联合会建立为止。

第47条 各种意外情况
47.1 本章程未作规定的问题将由FIP理事会裁决并经代表大会批准。

第48条
48.1 FIP处理一切法律事务的所在地为瑞士苏黎世。

第49条
49.1 如因对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第50条
50.1 本章程于1981年5月18日在维也纳国际集邮联合会第50届代表大会上通过,并经1987年10月24日哥本哈根第56届代表大会修改通过后即生效。原有一切章程届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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