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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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FIP特邀代表 |
第34条
34.1 凡愿在其能力及专业范围内协助FIP的个人或团体可由FIP理事会邀请为特邀代表。
34.2 特邀代表可以咨询员资格出席代表大会,就与其专业有关的问题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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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FIP各集邮委员会 |
第35条
35.1 FIP各委员会为FIP的技术机构。
35.2 他们根据FIP长远规划在FIP理事会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36条
36.1 每个FIP会员都可向FIP各委员会指派一名代表。
第37条
37.1 各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1名主席和最多6名成员组成。
37.2 所选主席必须经FIP理事会批准。
37.3 主席经FIP理事会批准后,将提交代表大会确认为期4年的任期。
37.4 任何人不能一次和同时担任一个以上委员会主席的职务。
第38条
38.1 各委员会必须将指导本会工作的所有条例和所有草拟规则提交FIP理事会,以便大会审定通过。
第39条
39.1 非经FIP理事会书面授权,各委员会不得代表FIP承担任何义务。
第40条
40.1 各委员会应向代表大会做出如下报告:
a)自上届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
b)动议和建议;
c)今后两年的工作计划。
40.2 这些报告最迟应于代表大会召开前5个月提交FIP理事会。
40.3 未经FIP理事会批准,不得公布任何报告。
第41条
41.1 FIP理事会应向代表大会提交各委员会经费分配建议书。
41.2 提交各委员会的开支应连同收据一并附在年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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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认的专家 |
第42条
42.1 FIP理事会可委派公认的专家承担一定时期的特定任务。但此委任必须经FIP有关会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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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集邮展览 |
第43条
43.1 根据FIP邮展总规则(以下简称“GREX”),在FIP赞助或誉助下可以组织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
43.2 要求FIP赞助或誉助的申请必须最迟于3年前(但不得超过2年)向代表大会提出。申请必须列明下述各项:
a)展览名称;
b)日期;
c)地点;
d)预算;
e)组委会要职名单。
第44条
44.1 参加FIP赞助的世界邮展的参展者只能是FIP会员国的集邮者。
44.2 非FIP会员国集邮者可以参加在本洲举办的FIP世界邮展,但其所属集邮联合会必须是FIP承认的该洲际级集邮联合会会员。
第45条
45.1 获FIP赞助或誉助的任何展览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邮展组委会”)必须同意:
a)向FIP支付大会规定的捐款;
b)遵守FIP邮展总规则。 |
第九章 最后的规则 |
第46条 FIP的解散
46.1 FIP只有应FIP理事会或2/3以上FIP会员国的要求才可由大会宣布解散。
46.2 解散FIP的会议需要有3/4享有表决权的FIP会员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该项决议只有获得到会会员3/4赞成票方可通过。
46.3 FIP解散后,FIP资产移交瑞士集邮联合会保管。该联合会承诺保管这些资产直至一个新的国际集邮联合会建立为止。
第47条 各种意外情况
47.1 本章程未作规定的问题将由FIP理事会裁决并经代表大会批准。
第48条
48.1 FIP处理一切法律事务的所在地为瑞士苏黎世。
第49条
49.1 如因对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第50条
50.1 本章程于1981年5月18日在维也纳国际集邮联合会第50届代表大会上通过,并经1987年10月24日哥本哈根第56届代表大会修改通过后即生效。原有一切章程届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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