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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邮联合会(FIP)集邮展览总则
第二章 参加FIP赞助或誉助的邮展的条件

第9条 参展资格
9.1 FIP世界邮展的参展者必须是在FIP会员国居住的所属会员(见章程第40条)。
9.2 非属FIP会员国居民的参展者也可以参加FIP世界邮展,如其:
(1)归属于某个FIP会员或与其有合作关系;
(2)居住国的全国集邮联合会是FIP洲级准会员的下属会员,并且邮展在其所在洲举办。
9.3 参展展品必须首先在国家一级或与其相当的邮展中最低获得过一枚镀金奖。青少年集邮类的展品所需资格是镀银奖。
9.4 如参展者的展品在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级邮展中获得了上述资格,他还需得到本国集邮联合会的承认证明。本国集邮联合会须是FIP会员。
9.5 事先未参加国家级邮展,亦未获得第9条第3款资格的展品,不能参加FIP邮展。 但是,不定期举办邮展的FIP会员可以对其参展展品的资格作出证明。
9.6 非属FIP会员国居民的参展者也可以参加FIP的国际邮展。 他们必须符合第9条第3款、第4款和第5款中的资格要求。
9.7 经建议,FIP会员应根据第7条第4款的规定,采用相同的奖品级别,否则,FIP各会员在国家级邮展中必须至少设立5个奖品级别,从而大体上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如FIP会员在全国邮展中未达到最低限度的奖品级,则第9条第3款中的参展标准应当为该邮展的第二等奖。

第10条 申请
10.1 参加FIP邮展的申请必须经申请人居住国的展品征集员递交。居住在非会员国的参展者,其申请可以经由其所属的FIP会员的展品征集员递交。

第11条 申请的选定
11.1 邮展组织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某份申请,拒绝的理由不必提出。但是所有已具备资格参加FIP锦标赛级的申请必须接受。
11.2 邮展组织者将严格按照第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进行展框的分配。唯一例外的是有些展品的素材不要求具有统一标准的展框数量。为此参展者必须写出专门的书面申请并经邮展协调员的同意。

第12条 允许参展确认书
12.1 关于接受或拒绝某份申请的决定将通过国家展品征集员转交参展者本人。
12.2 申请一经接受,参展者以签字方式表示同意参展并在邮展组织者指定的时间内交纳参展费。

第13条 参展者的义务 13.1 参展者必须遵守FIP集邮展览总规则、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各竞赛类别评审专用规则、各展览类别补充规则(如果有的话)以及邮展特别规则。
13.2 参展者如果拒绝接受评审委员会所颁发的奖品,将在5年之内不得再参加FIP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

第14条 参展展品的限定
14.1 每位参展者每次最多可以有两部展品参加展览。如果是集邮家庭,每个家庭每次最多允许展出4部展品。集邮文献类展品没有限制,参加FIP锦标赛级的展品不受这种限制。
14.2 评审委员的嫡亲、姻亲和雇员、评审委员会的高级顾问和评审实习员不得参加竞赛级展出。
14.3 如果参展者将其展品转卖、转送或馈赠给亲友,该展品奖被看作是一部新的展品,必须重新满足各项要求,特别是第9条和第16条第1款中的要求。
14.4 青少年的展品一年只能参加一次邮展。

第15条 化名
15.1 参展者可以使用化名登记自己的展品,但邮展组织者和评审委员会主席团必须掌握该参展者的真实身份。

第16条 申请参展的基本要求
16.1 参展者在其展品获得参加FIP邮展资格之前,必须属有该展品,且至少已达两年时间,集邮文献类的情况例外。
16.2 参展者应避免展出不符合FIP规定的或违反邮展举办国法律的展品。关于展出邮品的合法限制应当在邮展特别规则中详细列明。
16.3 参展者可以突出展品中的特殊票品,并说明其特殊的原因,但不准标出价格。
16.4 如果展品中提到邮品的专门鉴定,则参展者必须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有关的鉴定证明。
16.5 贴片必须装入保护袋展出。

第17条 参展者优惠
17.1 参展者有权享受如下免费待遇:
(1)两张在整个邮展期间通用的入场券,其中一张给其亲属,以保证在参观高峰期也能迅速而方便地进入展场;
(2)一本邮展目录;
(3)一份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告(获奖目录);
(4)在专门柜台购买专刊的便利条件(邮展组织过程中的宣传印刷资料)。

第18条 违背参展者义务的处理措施
18.1 参展者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第10条者,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18.2 如果参展者:
(1)未参加展出且没有可接受的理由;
(2)被查出在其申请中提供假情况;
(3)其展品超出了所申请的范围,或在锦标赛级别中展出了非该级别所准许展出的展品。 FIP 邮展协调员经认真核实后,可以向FIP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包括暂时取消当事人继续参加FIP邮展的资格。


第三章 FIP邮展协调员规定
第19条
19.1 FIP理事会每次任命一位理事担任FIP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的邮展协调员。
19.2 邮展协调员负责拟定签署FIP理事会与FIP会员和邮展组织者的双边合同(见第3条第8款)。
19.3 邮展协调员在邮展准备过程中将起顾问和协调作用,并确保FIP邮展总规则和FIP所有其他规则得以执行。
19.4 邮展协调员特别有责任确保:
(1)展厅适宜,展框齐备;
(2)对展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顺利办理海关手续的准备工作;
(4)展品征集员履行其职责,能够负责并遵守可行的规则;
(5)邮展评审委员会有关技术和组织方面的工作能够得到充分的准备;
19.5 在决定上述有关问题时,邮展协调员对邮展组织者有裁决权。
19.6 邮展协调员所需开销的旅费、膳宿费以及其他费用必须全部由邮展组织者支付。
19.7 如果邮展协调员不是评审委员会成员、邮展组织者应向其分出在整个邮展期间逗留的邀请。其交通费和住宿费均由邮展组织者支付。
19.8 邮展协调员的姓名和住址必须登在邮展目录和所有邮展宣传公报中,以便在发生与邮展有关的问题时,随时可以与其取得联系。
19.9 邮展组织者与FIP和其各集邮委员会的所有通信联系均须通过FIP邮展协调员。
第四章 国家展品征集员规定
第20条 任命
20.1 任命国家展品征集员(下文简称为“展品征集员”),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搞好所有FIP的世界邮展和国际邮展。邮展组织者应在其首次印发邮展公报之前的相当时间内,要求FIP各会员任命展品征集员。邮展组织者可以提名某个人担任展品征集员,但其任命权则属本国FIP会员所有。 FIP会员报经邮展协调员和邮展组织者同意后,可以指派一名见习展品征集员或展品征集员助理。此类人员对邮展组织者没有任何义务。
20.2 任何FIP会员经与另一个FIP会员协商获得同意后,有权将本国展品征集员的职权委托给另一个FIP会员的展品征集员。
20.3 FIP会员未能任命展品征集员的行为将被解释为该会员不再向适届邮展委派展品征集员。

第21条
21.1 只有FIP会员和FIP洲级准会员的下属会员(如果邮展在该洲举办)可以向FIP世界邮展委派展品征集员。
21.2 非FIP会员可以向FIP国际邮展委派展品征集员。

第22条 展品征集员名单公布
22.1 展品征集员的名单应在所有的邮展公报和邮展目录中予以公布。

第23条 对邮展组织者的联络
23.1 展品征集员仅负责保持参加竞赛级展出的参展者与邮展组织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凡属竞赛级展览,参展者与邮展组织者之间的所有往返通信联系均须通过展品征集员。
23.2 关于非竞赛级别部分,邮展组织者向某国参展者发出的全部邀请必须通知该国的展品征集员。
23.3 如果邮展组织者欲向展品征集员集中发送转给参展者的所有宣传材料、情资材料、展品封套、奖品、证书、荣誉奖品、邮展目录和评审委员会工作报告。必须事先征得展品征集员的明确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寄发给参展者的有关物品的费用须由邮展组织者承担。

第24条 展品征集员责任
24.1 展品征集员有义务:
(1)向本国集邮者宣传适届邮展;
(2)牢记关于展品质量的严格要求,接收参展申请,检查其具体内容并将其寄发给邮展组织者;
(3)仅接收合法居住于符合第10条第1款和第20条第2款所规定区域内的参展者的申请。
24.2 展品征集员参加邮展活动,享受第28条第1款待遇时有义务;
(1)对展出的展品负完全责任;
(2)在邮展评审阶段出席现场,必要时,解答评审委员的提问;
(3)在其逗留期间出席邮展现场参与各项活动(如展品上框、开幕式、评审答疑、卸框等)。

第25条
25.1 展品征集员应与邮展组织者保持密切的联络。当其如因某种原因而不得不撤回某部展品时,必须及时通知邮展组织者。

第26条 展品的上框、卸框及运送
26.1 如果展品征集员愿意亲自为本国的展品上框和卸框或出席上框、卸框现场,邮展组织者有义务允许其这样做,并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26.2 邮展组织者对亲自将展品运送到展场的展品征集员,必须派人到机场或火车站去迎接,协助其办理海关手续,并派人陪同将其展品带到展场安全地点进行交接。当展品征集员卸框后准备随身携带展品回国时,应为其提供同样的协助。 第

27条 展品数量
27.1 如果展品征集员愿意亲自为本国的展品上框和卸框或出席上框、卸框现场,邮展组织者有义务允许其这样做,并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27.2 展品征集员必须征得最低限量的合格展品,才有资格享有第28条第1款所规定的待遇。每个FIP会员的展品数量资格取决于FIP获奖展品计算机存储表上所记录的该会员的展品数量。FIP理事会决定每个FIP会员的展品数量资格,并通知FIP全体会员和邮展组织者。FIP理事会与各会员进行协商定期检查展品数量资格。FIP各会员的展品数量资格最低不能少于两部展品。

第28条 展品征集员待遇
28.1 为了保障展品征集员的工作,邮展组织者有责任提供下列待遇:
(1)一间带有浴盆或淋浴的客房(不超过两个床位),供展品征集员在整个邮展期间以及适当的上框、卸框期间居住;
(2)在其有效逗留期间的一份适当的日津贴。

28.2 展品征集员有权享有下列免费待遇:
(1)两张在整个邮展期间通用的入场券,其中一张给其亲属,以保证在参观高峰期能够迅速而方便地进入展场;
(2)一本邮展目录;
(3)一份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告(获奖目录);
(4)两份参加发奖宴会和所有邮展正式活动的请柬,其中一份给其亲属。
28.3 展品征集员应住在邮展组织者提供的旅馆以便与其保持联系。住在他地的展品征集员,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29条 展品征集员咨询处
29.1 邮展组织者在邮展期间提供一间会议室供展品征集员使用。

第30条 关于展品征集员违背职责的处理措施

30.1 展品征集员如未能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将可能被免除在以后邮展中担任该职务的资格。对于该展品征集员的渎职行为,FIP理事会给予当事人和其所属的FIP会员进行陈述的机会,然后作出处理的决定。

30.2 如展品征集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其所属的FIP会员必须另做适当安排,以保证该国所有展品能够在适展邮展中展出。新的展品征集员一经任命,即享有第四章所规定的展品征集员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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