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条 参展资格
9.1 FIP世界邮展的参展者必须是在FIP会员国居住的所属会员(见章程第40条)。
9.2 非属FIP会员国居民的参展者也可以参加FIP世界邮展,如其:
(1)归属于某个FIP会员或与其有合作关系;
(2)居住国的全国集邮联合会是FIP洲级准会员的下属会员,并且邮展在其所在洲举办。
9.3 参展展品必须首先在国家一级或与其相当的邮展中最低获得过一枚镀金奖。青少年集邮类的展品所需资格是镀银奖。
9.4 如参展者的展品在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级邮展中获得了上述资格,他还需得到本国集邮联合会的承认证明。本国集邮联合会须是FIP会员。
9.5 事先未参加国家级邮展,亦未获得第9条第3款资格的展品,不能参加FIP邮展。 但是,不定期举办邮展的FIP会员可以对其参展展品的资格作出证明。
9.6 非属FIP会员国居民的参展者也可以参加FIP的国际邮展。 他们必须符合第9条第3款、第4款和第5款中的资格要求。
9.7 经建议,FIP会员应根据第7条第4款的规定,采用相同的奖品级别,否则,FIP各会员在国家级邮展中必须至少设立5个奖品级别,从而大体上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如FIP会员在全国邮展中未达到最低限度的奖品级,则第9条第3款中的参展标准应当为该邮展的第二等奖。
第10条 申请
10.1 参加FIP邮展的申请必须经申请人居住国的展品征集员递交。居住在非会员国的参展者,其申请可以经由其所属的FIP会员的展品征集员递交。
第11条 申请的选定
11.1 邮展组织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某份申请,拒绝的理由不必提出。但是所有已具备资格参加FIP锦标赛级的申请必须接受。
11.2 邮展组织者将严格按照第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进行展框的分配。唯一例外的是有些展品的素材不要求具有统一标准的展框数量。为此参展者必须写出专门的书面申请并经邮展协调员的同意。
第12条 允许参展确认书
12.1 关于接受或拒绝某份申请的决定将通过国家展品征集员转交参展者本人。
12.2 申请一经接受,参展者以签字方式表示同意参展并在邮展组织者指定的时间内交纳参展费。
第13条 参展者的义务 13.1 参展者必须遵守FIP集邮展览总规则、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各竞赛类别评审专用规则、各展览类别补充规则(如果有的话)以及邮展特别规则。
13.2 参展者如果拒绝接受评审委员会所颁发的奖品,将在5年之内不得再参加FIP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
第14条 参展展品的限定
14.1 每位参展者每次最多可以有两部展品参加展览。如果是集邮家庭,每个家庭每次最多允许展出4部展品。集邮文献类展品没有限制,参加FIP锦标赛级的展品不受这种限制。
14.2 评审委员的嫡亲、姻亲和雇员、评审委员会的高级顾问和评审实习员不得参加竞赛级展出。
14.3 如果参展者将其展品转卖、转送或馈赠给亲友,该展品奖被看作是一部新的展品,必须重新满足各项要求,特别是第9条和第16条第1款中的要求。
14.4 青少年的展品一年只能参加一次邮展。
第15条 化名
15.1 参展者可以使用化名登记自己的展品,但邮展组织者和评审委员会主席团必须掌握该参展者的真实身份。
第16条 申请参展的基本要求
16.1 参展者在其展品获得参加FIP邮展资格之前,必须属有该展品,且至少已达两年时间,集邮文献类的情况例外。
16.2 参展者应避免展出不符合FIP规定的或违反邮展举办国法律的展品。关于展出邮品的合法限制应当在邮展特别规则中详细列明。
16.3 参展者可以突出展品中的特殊票品,并说明其特殊的原因,但不准标出价格。
16.4 如果展品中提到邮品的专门鉴定,则参展者必须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有关的鉴定证明。
16.5 贴片必须装入保护袋展出。
第17条 参展者优惠
17.1 参展者有权享受如下免费待遇:
(1)两张在整个邮展期间通用的入场券,其中一张给其亲属,以保证在参观高峰期也能迅速而方便地进入展场;
(2)一本邮展目录;
(3)一份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告(获奖目录);
(4)在专门柜台购买专刊的便利条件(邮展组织过程中的宣传印刷资料)。
第18条 违背参展者义务的处理措施
18.1 参展者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第10条者,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18.2 如果参展者:
(1)未参加展出且没有可接受的理由;
(2)被查出在其申请中提供假情况;
(3)其展品超出了所申请的范围,或在锦标赛级别中展出了非该级别所准许展出的展品。 FIP 邮展协调员经认真核实后,可以向FIP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包括暂时取消当事人继续参加FIP邮展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