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类邮集所包含的邮品,必须由那些能被证实确曾航寄过的航空邮政物品组成。其基本内容包括:
1. 专供航空邮件贴用而发行的航空邮票(可以是新票或旧票),但主要是这些邮票的实寄封;
2. 实寄封上各种与航空邮递有关的邮戳、图戳、宣传戳、副戳签条等;
3. 经由空中发送的邮政单式(包括航空邮简);
4. 从失事飞机(或其他航空事件)中找回的邮件(主要指加盖空难副戳的有损或无损但延迟投递的实寄封)。
另外,特殊邮品可包括由于发生未可预见的事件(如地震、洪水等)而空投的信件、新闻纸(包装)等;也可包括虽未经邮政传递,但经批准的利用特种航空运输工具(如气球、鸽子、飞艇等)传递的邮政物品。
我国和有些国家早期曾规定投寄航空信件只能使用航空邮票,目前一般已无此规定,只要符合邮资,贴任何有效邮票均可,即航空邮票可贴在非航空邮件上,而航空邮件也可贴用非航空邮票。
航空邮票的组编兼及传统邮集和邮政史邮集的方式,既可按发行顺序、航空公司、地理位置、航空邮路组编,也可按运输(航运)工具(飞机、气球、飞艇、火箭、信鸽等)组编。在组编航空邮集时,除已提到过的邮品外,还可包括某些辅助物品,如地图、照片、时刻表等,但应是必要的和少量的。此外,对确经运载邮件的首航班机所携带的首航封也应给予重视,但不要把那些商品性的首航纪念封列为重点,因为有些封可能从未上过天。
航空集邮展品中对邮品的要求分述如下:
1. 实寄品。展出的实寄品必须得到证实是经由空中传递的邮品,这可从许多方面获得证据,如所贴邮票为航空邮票、有面值或无面值的邮资已付标志,各种航空签条、航空专用邮戳、图文所表示的航线和邮路以及其他识别标志,诸如背书、背戳和相关签署等。这里所强调的由空中传递的邮品,包括邮政用品及其他封、片、新闻纸(包装)等。这批邮品通常都应含日期(反映在发出、中转和到达戳上),并表明传递方式。
对上乘品相的实寄封(失事封除外),如封票完整,邮资符合和销戳清晰的应予加分。
展品中可包括那些准备经由空中传递但因特殊原因而未能实现的邮品,但这些邮品必须含可靠的戳文证明(如航班临时取消副戳)。
对邮路、邮资和邮戳的研究应与主题的开展切相关,如展示尽管比较珍贵,但与展品题材不符的实寄封,应适当扣分。
航空集邮展品评审中比较独特的一点是,允许展品中包括信封内含物(公文、信函、证明单等),但这些内含物应能对加深主题的了解和证明邮品的真实性起重要作用。
重复品(如同一航班的两个首航封)应避免同时展出(无论这些重复品有多珍贵),否则应予适当扣分。
2. 航空邮票和试印样票。展出的每枚邮票(包括加盖票)必须是专为航空邮件贴用而发行的航空邮票(即使其中一些邮票以后可用于非航空用途)。
航空邮票还包括下列内容:
(1) 试印样票和试模样票;
(2) 邮票的重组全张和重组加盖全张(这种版式研究有助于识别真伪);
(3) 邮票的分纸、分齿、分色、分水印;
(4) 各种印刷变体票和加盖变体票。
3. 其他:
航空实寄封上所贴的标志和签条。
航空集邮展品的评审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1. 展品思想性(见ACPF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第五条第一款)。
2.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展品一般按年代顺序、地理区域或传递手段编排,如果这种分类不能论述得详尽,参展者有必要对自己独特处理的展品在航空集邮的特性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和阐述,若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应予加分。参展者必须全部详尽地讲明展品主题,阐明将如何发挥主题,叙述展品编排的意图范围。如标题、前言和邮品三者的关系含糊不清或难以突出主题的应予扣分。重要性体现在年代、区域和规模上,如1918年前航空邮政开拓期远比1946年至今的现代航空邮政时期重要;跨国航线要比国内航线重要;多种航空传递手段要比单一传递手段重要。
3. 知识和研究。在一般情况下,着重评审参展者的个人研究成果,尤其是新的表现方法或前人未涉及的领域。当然,对于利用了前人已作过研究的成果,仍应予鼓励而不能扣分。评审时,往往将知识和研究两项作为一个整体来评,恰当地评价知识和研究可立足于对展品中每件邮品的相关描述,但文字说明绝不应压倒展出的邮品。
4. 品相和珍罕性。由于航空集邮展品中的大部分内容往往与时间或机遇密切相关(如首航封),因此评审员应对邮品的难得性做到心里有数,不能一概而论。如展品中的大部分实寄封均为信封完整、邮票无损、邮戳清晰的应予加分。在评定珍罕性时要注意,如有较多为集邮目的而制作的航空实寄封应适当降低得分。
5. 外观印象。外观印象是指评审展品的总体布局和编排的醒目程度,看参展者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是否有助于评审员和观众理解展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