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极限集邮展品的“时间和谐一致”
在本刊今年第2期关于FIP极限集邮展品评审规则的拙作中,遗漏了《指导要点》中有关“时间和谐一致”的确良重要修订,现再作补述。
对极限集邮展品的“时间和谐一致”要求,1985年版《要点》第4.2条为:“时间致:邮票的盖销应尽可能接近其发行日”;1992年版《要点》则作了较大改动,即其第4.3条最后一段文字为“在邮票的邮政有效期内,时间的和谐一致由邮戳的日期来界定”。
我认为1992年版的条文较1985年版,更明确地表达了对极限集邮展品在时间上的和谐一致要求,即只要极限片上邮戳的日期还在邮票的邮政有效期内,它的时间就是和谐一致的。
1985年版《要点》要求极限片销戳时间“应尽可能接近邮票的发行日”,也就是说远离邮票发行日者就不属时间和谐一致了,即这种极限片按当时的要求,是算不上极限片的。因此,极限片的销戳时间的早晚对那时极限邮品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卢森堡的集邮家沃尔夫就认为:“盖销的日期在邮票发行日之后6年”就不适宜了,国内也有人提出“以邮票发行后三五年为宜”,实际上这些具体的年限都未见诸于FIP有关规则!因此,仅仅是一些个人的观点罢了。
经过修订后的1992年版《要点》将时间和谐一致的范围要求扩大为“邮票的邮政有效期内”,这样不但时间范围明确,可操作性强,而且也有利于同一邮票而带有不同和谐邮戳的极限明信片之“派生品”的制作。此时“接近邮票发行日”的程度就成为衡量极限展品质量的一个“指标”,而不再是判别是否是极限明信片的一项标准了。
此外,附带要说的是应如何理解《规则》中“邮戳上的时间应该……尽可能接近邮票的发行日期”这句话呢?我是这样认为的,假如某邮票的极限片的最早销戳品种,还距其发行日有较长的一段时间,那么该极限片就是“尽可能接近该邮票发行日期”了,因为在它之前根本没有极限片存在!因此评价该极限展品的时间和谐一致的程度,应该是从此时间开始,而不是从邮票的发行之日计算。
以上是笔者一些个人认识,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上海集邮》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