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纯自然封片可以入组航天集邮展品
刊发在《中国集邮报》部第344期第4版上林大安先生的《再论航天集邮展品中纯自然封片的使用》(以下简称《使用》),是针对笔者作为撰稿人之一的、刊发在《中国集邮报》总411期上的《纯自然封片何以不能入组航天集邮展品》(以下简称《展品》)一文而发的。仅从其题目上看还以为林先生已经摒弃了他在《走出航天集邮的误区》(参见1998年1月21日《中国集邮报》)一文中的观点,进而理论起了应如何在航天集邮展品中使用纯自然封片呢,可一读其内容,原来还在坚持其错误的观点:
“如果一枚自然封片恰好销盖某日航天发射当地的邮戳,此戳又符合规则的有关要求,而且它的收集难度可能比较大……这种‘自然’封片目前不能作为航天封片入组航天集邮展品,至少目前还不符合国际上的习惯和约定”。
对此笔者实在不敢苟同,由于《展品》的作者之一常珉先生现在国外,因此再集中原作者共同执笔实有困难,所以笔者不自量力地与林先生探讨一下《使用》一文的观点为什么是错误的,以便进一步明确:“自然封片”是可以入组航天集邮展品的!
一、《使用》一文已经明确承认:“目前实施的《规则》和《要点》中,没有具体限制自然封的使用”。实际上也就是承认了《展品》一文是正确的,因为这一点也就是《展品》立论的主要基础。
奇怪的是,《使用》一文却在此基础上又谈到“从有关条款中……窥见了‘自然’封片……不能……入组航天集邮展品”的所谓“依据”。为了纠正这一错误观点,消除其在航天集邮界的影响,笔者用一定篇幅来反驳。
二、有关“航天封片”的概念及其在“航天类”封片中的地位:
在《使用》一文中提出了一个“航天封片”的概念,并总结性地说:“这种(自然)封片目前不能作为航天封片入组航天集邮展品”,言外之意:只有航天封片才能入组航天集邮展品。因此必须首先弄清楚“航天封片”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然后再看看它是否是唯一的‘航天类’封片”。
关于“航天封片”的定义,《使用》一文介绍如下:
“所谓‘航天封片’,就是通过邮政机构盖销符合有关规定的邮政戳记,为记载航天活动而专门制发的封片,包括包括有关上过天的纪念封片等。关于‘航天类’封片的定义是美国空间集邮组织主席Reuben
Remkissoon博士在航空邮政刊物上提出来的,自然邮品肯定不属于‘航天类’封片。”
从上述定义可知:“航天封片”简单说就是那些带有林先生所谓“航天专制痕迹”(即盖销邮戳前“私人”添加在封片上的那些非邮政信息)的一些“集邮封片”,其外延包括“上过天”的,即《规则》中述及的“宇航封”(cosmoic
mail,亦称“搭载封”)和“没上过天的纪念封片”,即《规则》中要求:与前者“必须区分”开来的“一些官方、半官方发行的所谓‘宇航封’仅是纪念性的封”。
这种“航天封片”已被《规则》第3.3条认定为“航天集邮展品适用的素材”之一,即包括“……在特殊事件发生的当天经当地邮局盖销的那些信封和明信片”之中,但不是其全部!
然而,“航天封片”与“航天类”封片显然是两码事!“航天类”封片应是入组航天集邮展品的所有适用封片,《规则》第3.2条还规定:“……与不同阶段空间计划有关的邮票、邮政用品、邮递电报、特种信封和明信片”也是“航天集邮展品适用的素材”,所以上述“邮政用品”中的邮资封片和“特种信封和明信片”虽不属于“航天封片”,但却是“航天类”封片!
当然,“航天类”封片,还应包括在《展品》一文中所说明的那些纯“自然封片”,因其也是被《规则》第3.3条所认可的,其详情请参见《展品》一文。
由上述可知:林先生将“封片”先作为“航天封片”之后,才能“入组航天集邮展品”的观点是对《规则》的曲解,因为只要满足了《规则》对“封片”的要求者均可作为“航天类”封片入组航天集邮展品!所以《使用》在此所说的:“自然邮品肯定不属于‘航天类’封片”,不但在逻辑上是错的(因为“邮品”显然不仅仅是“封片”,例如上述《规则》指出的“邮票”当然也是“自然邮品”!),而且在航天集邮理论上也是错误的。
还必须强调指出:在“航天封片”中除了诸如《规则》中所指出的“随阿波罗登月计划带上月球或围绕月球飞行过的太空搭载封被视为珍品”之外,其余的纪念性的航天“集邮封片”的集邮价值是很低的,其收集难度也不大,珍罕性则更低。
三、《指导要点》第3.3条中没有任何排斥“自然封片”之意,同时更没有谈及什么“构成航天封片”所必备的“航天专制痕迹”:
《使用》一文在引用了《指导要点》第3.3.1条“记录起飞(发射)、着陆或其它航天事件的信封和明信片,应有当地事件发生日的邮戳。”之后接着就说:“由此可见,‘记录航天事件’的封片是构成航天封片的前题和基础,而在这种封片上盖销‘当地事件发生日的邮戳’是构成航天封片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有这两项条件具备的封片,才能作为航天封片可以考虑入组航天集邮展品。如果认为只要是‘有当地事件发生日的邮戳’的‘自然封片’就可以入组相关的航天集邮展品,那么这一条款就应该重新修改了。”这纯粹改变了这一条款的原意。
首先,《使用》一文所引的3.3.1条并非ACPF的译文,在《FIP集邮展览各项规则》一书中的译文如下:
“记录起飞(发射)、着陆或其他空间活动的封、片必须盖有事件发生时的准确日期的邮戳。”
与《使用》的引文相比最重要的差别就在于它多了“准确”二字,而这两个字确很关键。因为《指导要点》在叙述这一条款时,还有一个大前提在限制它,那就是该条款专门是针对有关“美国的空间计划”讲的,而在同属第3.3条中的“苏联/独联体的空间计划”、“欧洲的空间计划”以及“其他国家的空间计划”的条款中均无这一条。因此,它仅是一个局部的条款,是在提醒我们要小心:在美国此类封片所销之邮戳上的日期有不准确者(而其他国家此类情况可能不严重)。
为了进一步说明该条款与《使用》一文所说的两项“必要条件”不是一回事儿,笔者再从原文出发充分揭示一个它的涵意:
Envelopes and cards recording takeoffs(launches).
landings or other space activities shall be postmarked with
the exact date on which they took place.
如果从语法上将Envelopes and careds recording takeoffs(launches).
landings or other space activities看作是一个“独立结构”(absolute construction),那么“现代分词”recording引导的该“分词短语”所表示的动作的“逻辑主语”就是Envelopes
and careds,据此可以更明确地(即将这种“主谓关系”也译出来)将其译为“信封和明信片要记录起飞(发射)、着陆或其他空间活动就必须盖有事件发生时的准确日期的邮戳。”
由于recording作为“现在分词”与其修饰的名词之间存在着主动语态的关系,且与句子谓语的动作同时发生,所以上述条款的意思是:盖上了这种邮戳的“信封和明信片”(不管其上是否有事先添加上的所谓“航天专制痕迹”),它就(同时主动地)记录下一步,或者说标示出、显示出(record亦有这些意思)“起飞(发射)、着陆或其他空间活动”了。至于其更详尽的内容,如准确的技术数据、空间活动的目的等(这些可能就是《使用》一文所要求的“航天痕迹”之内容),按照《规则》要求应用贴片上的“说明文字”加以说明,而不一定是将其“写”在(“记录”在)封片上!(参见《规则》第3.5条)
如果按照《使用》一文的说法:要求在盖戳之前封片上就已经“纪录上”航天事件的话,那么这一条款就应该重新修改为:
Envelopes and cards recorded takeoff(launches.
landing or other space activities shall be postmarked with the
exact date on which they took place.)
因为只有“过去分词”recorded才与其修饰的名词之间存在被动语态的关系,且该动作发生在句子谓语动作之前(即该动作完成了),因此这句话才可译为:
“(事先)已记录有起飞(发射)、着陆或其他空间活动的信封和明信片还必须盖有事件发生时的准确日期的邮戳。”
根据这样修改的“条款”才能得出《使用》一文所谓的“构成航天封片”所必备的两个“必要条件”。然而《规则》没有这样写,要求的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即“必须盖有事件发生时的准确日期的邮戳”,而另一项被林先生认为“前提”条件的,且须事先添加在封片上的“航天专制痕迹”,则不是《规则》所要求的。
四、《使用》一文对《指导要点》第3.3.15条“附注”的解释也是不正确的。
这条“附注”的译文为:
“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发展第一代空间火箭A4/V2是绝密的,所以记录空间探索这一重要阶段不是用那些与此同时A4/V2发射日期有关的集邮品,而是靠展示与证实担负过开发和/或建造A4/V2火箭的部队或独立支队有关地点的邮戳和/或另加的专门标记。”
首先,这里所说的“专门标记”(specific marks)完全是为了一封信或一枚片在当时的通信运作过程的需要而由邮政或有关当局添加上去的,是与林先生所谓的“航天专制痕迹”,即那种“人为的”、为集邮目的而“专门为记载航天活动制发”的“痕迹”完全是两回事儿。《使用》一文也承认:“这种盖有‘专门标记’的封片,虽然当时不是专门为研制A4/V2制作,表面上没有航天痕迹”,实际上,这与《展品》一文所说的:“带有与A4/V2有关的‘航天专制痕迹’的集邮品根本就不存在!”又有什么两样?
然而,根据林先生“奇特的逻辑”,仅凭这些封片“实际上与A4/V2的研制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就断定了“这些封片显然不属于‘自然封片’”,这“显然”是没稿懂什么是“自然封片”,“自然封片”是相对于“集邮封片”而言的,并不是根据它是否“与A4/V2的研制有比较密切的关系”而定的!“自然封片”不是航天类所独有的,这一概念在其他类别中也适用。
其次,“附注”要求的是“有关地点的邮戳和/或另加的专门标记”,其中“和/或”是指:单独有“邮戳”也行,只有“专门标记”亦可,两者都有则更好,但“附注”在此绝没有一定要求这两者都具备才行的意思,否则该条款就应改写成:“有关地点的邮戳和另加的专门标记”了。如果封片处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即其上仅有“证实担负开发和/或建造A4/V2火箭的部队或独立支队有关地点的邮戳”时,那么这种封片当然就是不可争辩的纯“自然封片了”。根据这一条款它们完全可以入组航天集邮展品。
另外,在此还得讲清楚的一点是:其中的“有关地点”并不像林先生所说的那样是“通过这些封片上的邮戳和专门标记,(就)可以证实担负开发和/或建造A4/V2的有关军事部门”的,恰恰相反,是后人通过对其他文献资料的研究,才得以“证实”这些封片上邮戳的地点和/或“专门标记”与A4/V2的开发和/或建造的军事部门有关。这也就说明了:“邮戳”也好、“专门标记”也罢,都不是什么事先作出的“人为的”、“航天专制痕迹”!
就拿《使用》中所“举一枚1942年5月26日从德国佩内明德(当时火箭研制的秘密基地)防御区寄出的邮件(图1)。在这枚封上盖销有‘鹰徽’的专门标记。这种‘鹰徽’是德国……的官方标记……并用来盖在官方的邮件上。”其实不然,图2是笔者收藏的明信片,其上亦有类似的“鹰徽”,它是从北京寄出的私人明信片,与官方无关!类似的这种“鹰徽”在二战期间德国封片上很多见,根本不是什么航天“专门标记”!
由于林先生没有正确理解上述“附注”中的“和/或”以及“证实”的涵意,才错误地认为只有有关地点的“邮戳”和“专门标记”都具备的那种封片才能入组航天集邮展品,以致他更加错误地认为:“在早期的盖有‘兰州27支局’邮戳的封片上,没有一枚封片另外盖有专门的标记,来证实负担开发和/或建造中国火箭或航天器的有关部门。因而与德国二战时期有关航天集邮的情况大相径庭(那时怎么会有“航天集邮”?!),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由笔者上述分析可知:用“兰州27支局”邮戳盖销过的早期自然封片是完全可以“套”得上《指导要点》的这条“附注”的。其实“兰州27支”戳就是一种“专门标记”,只是由于该《指导要点》制定的外国人还不太了解中国航天发展的情况,加上我们对外冠名的“发射场”是“酒泉”、“西昌”、“太原”(实际上这几个“地点”均不是航天事件发生的“当地邮局”所在地),因此在《指导要点》上就笼统地写上了上述3个地名,而对其了解清楚的,例如印度的“图姆巴发射场”,其后就注明“邮戳为:特里凡得琅”。因此,该《指导要点》再修订时也应在“酒泉”后边注明:“邮戳为:‘兰州27支’”,因为该邮局才真正是“酒泉发射场”的当地邮局!而“兰州”则距该发射场尚有千里之遥,它显然不是“有关地点”,因此“兰州27支”只不过是一个代号,与《使用》一文所说的“邮局代码为‘47566’”所代表一个“秘密军事部门”是一样的,所以“兰州27支”戳也就是该“发射场”的一个“专门标记”(即“有关地点的邮戳和专门标记”(即“有关地点的邮戳和专门标记”两者合二而一),它应与图1所示的“自然封”受到同等的对待!特别是我们中国的航天集邮者更应理直气壮地向国外宣传它们。
最后还必须强调一点:无论是《专用规则》,还是《指导要点》,均在其第1、2、3条中明确表示它们还要受到《评审总规则》相应条款的约束。因此,在《评审总规则》第3.1和3.2条中对“适用素材”的界定也应适用于“航天类”展品。由于“自然封片”是《总规则》所认定的“适用素材”,而在《专用规则》及其《指导要点》中连林先生也承认没有任何限制使用“自然封片”的条款,作为对《总规则》上述“原则的补充”规定(参见《专用规则》第1条),所以,总的说来符合《规则》要求的“自然封片”也可以作为“航天类”的适用素材就是天经地义的了!
“‘自然封片’不能入组航天集邮展品”的观点在我国航天集邮界流传甚广,本文试图从《规则》出发来肃清其本来面目,如果还有什么错误和不当之处望林先生和广大邮友能从《规则》出发,而不是依照什么“国际上的习惯和约定”或“众所周知”给以指正,以利于我国航天集邮与国际正确的接轨和进一步提高。
《集邮报》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