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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 集邮展览总规则(下)

《中国集邮报》

第25条征集员的义务


25.1征集员有义务:


———在本国集邮家中间宣传该届邮展;


———接受参展申请,检查其中所包括的细节,核实附带要求的前言页的复印件,并牢记严格的必要条件和要遵守的合格条件,并把它们转交给邮展组织者;在确认这些细节正确之后,他们应该签署申请表


———仅接受根据第10条第1款、第21条第3款和第22条第1款在他们权限范围之内的参展者的申请。


25.2征集员参加邮展活动,在享受第25条的待遇同时,他有义务:


———承担对展品布展的全部责任并核对它们是否已正确地排列;


———出席征集员全体会议并且如果要求的话,出席专家组会议。


———如有需要的话,在评审持续期间到展场回答问题;


———参加在其逗留期间举行的各种官方活动(装框、开幕式、评审、卸框等),并在邮展组织者所确定的时间从它那里领取其参展者所获之奖牌、特别奖等等


———征集员有权要求将上项物品送至他们的住处。


25.3妨碍执行下列第五章中有关责任的征集员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将复印件送交其所属联合会。第26条展品的装框、卸框及运输


26.1在他转交的展品装框、卸框期间,邮展组织者必须允许该征集员到场。邮展组织者应该提供他所需之任何帮助。


26.2邮展组织者对亲自将其展品送到展场的征集员,必须派人到机场或火车站迎接,协助其办理海关手续,并派人陪同将其展品带到展场安全地点进行交接。当征集员卸框后准备随身携带展品回国时,也应为其提供同样的帮助。


26.3如果在邮展或代表大会开幕之后(无论哪个更迟些)两天之内征集员还没有离开这个国家,如果要求,则邮展组织者应为展品的安全保管提供方便,但征集员要付费。第27条展品的数量


27.1征集员必须征集到最低数量的合格展品,以便有资格获得第28条第1款所列之待遇。这个展品的限量通常将由FIP理事会公布并在每个日历年开始提供给所有的邮展。


27.2邮展组织者和征集员为避免纠纷而事先就分配给参展者的展框数量达成协议,这是符合参展者利益的。


27.3FIP理事会将确定每个会员的展品限量。最低也不能少于3部,其中青少年展品不能多于1/3。集邮文献类展品不在此列。提供的这些标准公诸在为指导征集员的指南上。第28条征集员的待遇


28.1为了保障按第27条第1款所限定的征集员的工作,邮展组织者有责任提供下列待遇:


———一间带有浴盆或淋浴及早餐的客房(不超过两个床位),供征集员在整个邮展期间及同意的装框、卸框期间居住


———在其有效逗留期间的一份适当的日津贴,在第一次征集员会上就应按日发放


28.2所有征集员有权享有下列免费待遇:


———两张在整个邮展期间通用的入场券。


———一本邮展目录;


———一份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告(获奖目录);以及


———两份参加发奖宴会和所有邮展正式活动的请柬,其中一份给其亲属。


28.3正式的征集员应住在邮展组织者提供的宾馆,以便可以保持联系。如果征集员住在别处,将不予报销。第29条征集员的会议室


29.1邮展期间邮展组织者应提供一间会议室供征集员专门使用。这间屋子应足够大,以便举行征集员的正式会议。第30条对征集员违背职责的处理措施


30.1征集员如未能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将可能被免除在今后邮展中担任该职务的资格。对于征集员的渎职行为,FIP理事会给予当事人及其所属会员进行陈述的机会,然后作出处理的决定。


30.2征集员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其所属的FIP会员必须另做适当安排,以保证该国所有展品能够在该届邮展中展出。新的征集员一经任命,即享有第四章所规定的征集员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关于评审委员会的条款第31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31.1对于FIP世界或国际邮展,评审委员会必须从FIP评审员清单中任命成员,根据在FIP世界和专项邮展中评审员的职责和认定的指南所列条款,这些评审员已被认定。该清单将被汇编以供邮展组织者使用。


31.2一届邮展上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在FIP顾问与邮展组织之间协商一致处理。作为一种规定,应该为不多于100平方米的展框面积聘任一位评审员。但还应考虑到个别竞赛性类别的特殊需求。


31.3除非特别说明,一届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高级顾问、见习评审员和专家组成员。


31.4根据第31条第1款,邮展组织者可从其自已的国家联合会中的合格评审员里选聘不超过25%的评审委员。如果该会员没有足够的合格的评审员,那么邮展组织者与FIP顾问可以商定从其他会员抽调合格的评审员补缺。在可能邀请这种补缺的合格评审员之前,邮展组织者必须首先获得来自被抽调补缺合格评审员的那个会员的同意。


31.5FIP理事会从合格评审员名单中选聘不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25%。应该在邮展公告中说明他们是由FIP指定的。这种指定的评审委员通常作为评审委员会的组长或其他主要成员。


31.6邮展组织者应从各会员提供的合格评审员名单中聘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差额。每个会员将有权在邮展组织者请求之时推荐至多3名不同类别的评审员。如有可能,应从提供展品数量最多的那些国家选聘评审委员会成员。从每一个会员那里最多可聘用两名具有不同专门知识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包括高级顾问和FIP指定的评审员)。除第22条第3款所规定之外,一名评审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充当征集员。


31.7邮展组织者可以从合格的评审员名单中为评审委员会聘任至多3名高级顾问。第32条聘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程序


32.1FIP的主席将自动充当每一个评审委员会的名誉主席。该主席以像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一样的相同权力和义务加入评审委员会,并且尤其是要保证相关FIP规则正确地遵守。如FIP主席不能参加,FIP理事会的一名成员将充当名誉主席。


32.2在与邮展组织者和FIP顾问商议后,FIP理事会应任命评审委员会的秘书。这一任命将在邮展前大约两年和不少于18个月内完成。


32.3聘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程序如下:


———根据第31条第6款,邮展组织者将征求合格评审员短名单的提名。FIP理事会成员和各集邮委员会主席将不在提名之列,他们总是会被FIP指定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然后,邮展组织者按照上述名单制定出一个初步的评审委员会;


———在与邮展组织者商议后,FIP顾问应确保评审委员会中有足够的合格组长以及至少10%的最近才合格的评审员。他还要指出哪些评审委员应该是作为FIP指定而被选中的。


32.4邮展组织者推荐的评审员应该在邮展前至少12个月通过FIP顾问提交FIP理事会。应该商定已批准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并至少在邮展前,而不是FIP理事会批准前,6个月发出邀请函。邀请函的复印件必须送至相关的FIP会员。


32.5一届FIP邮展的所有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邀请必须得到FIP理事会的确认。第33条见习评审员的批准


33.1在与FIP顾问和邮展组织者商议后,FIP理事会将从会员选送的提名中选出见习者。每个评审班(大组)都可以配一名见习评审员。第34条评审委员会工作的组织


34.1为了方便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的工作,邮展组织者要在其可能要求的正常展出时间之外为他们进出展场创造条件。


34.2邮展组织者应向评审委员提供下列条件,供其履行职责:


———一间与外界隔离的单独房间;


———一间相连的评审委员会秘书室;


———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和照像设备。该电脑应该能够使用FIP的邮展电脑软件程序;


34.3为方便专家组的工作应该提供一间单独的房间和设备。应该为外国征集员主席解决提供最低限度设备并应通过顾问通知到邮展组织者。第35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待遇


35.1邮展组织者应为每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免费提供下列待遇:


———两张整个邮展期间通用的入场券,其中一张给其亲属;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有两份邮展目录;


———两份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告(获奖目录);以及


———两份参加发奖宴会和所有邮展正式活动的请柬,其中一份给其亲属。第36条费用的报销


36.1评审委员会的成员有资格报销从其居住地到展出场地的全部往返旅费。他们有权自行决定乘坐火车(一等厢)或飞机(经济舱)。见习评审员不享受此项待遇。


36.2邮展组织者应为评审委员会的每位成员提供一间带有浴盆或淋浴及早餐的客房(不超过两个床位),期限为邮展开幕的前一天直到邮展结束。对于集邮文献类评审委员,如果他们需要更早地到来,应该提供特殊的保障。


36.3邮展组织者应按实际出席天数的每天花费支付适当的补助金,并应在评审委员会第一次正式会议上支付。见习评审员不享受此项待遇。


36.4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住在邮展组织者提供的宾馆内,如其愿意住在别处,则不予以报销住宿费。


36.5当评审委员会开会之时,应向他们提供工作餐。第37条评审委员会讨论的保密


37.1评审委员会的会议是封闭式的。它的决定即为终裁。引用第46条第3款所规定的理由反对降级应当允许,只要它们以FIP理事会所认可的形式来完成。


37.2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是保密的并且在评审当中和其后,所有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都要遵守。评审结果直到邮展组织者宣布它们之前不得泄露。


37.3如违背第37条第2款,FIP理事会可以立即停止其工作和/或决定禁止其参加今后的FIP邮展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第38条评审委员会主席和主席团的产生


38.1评审委员会主席应由邮展组织者与FIP顾问协商任命。评审委员会主席不得同时在邮展的一般组织工作上兼任重要职务。而且评审委员会主席必须是合格的评审员且具备适当的邮展评审工作经验。


38.2在评审委员开展工作之初,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批准对评审委员会主席,最多3名副主席和评审委员会秘书的任命。这些中选的成员连同FIP主席或其他代理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席团。第39条评审小组


39.1在与FIP顾问商议后,评审委员会秘书应该向至多3名能反映其专门知识的评审委员的那些小组分派评审任务。在与FIP理事会商议后,FIP顾问将任命组长并将确定每组要评审的展品数量。还要把见习评审员分配到小组。第40条展品的评定


40.1万一参展者死亡,其展品照常评审,除非它被参展者的代理人抽回。


40.2如果它认为这是合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将一部展品从一个类别移至另外一个类别,除非经征集员确认的参展者已书面请求以参展者指定的类别来评审的形式参展。


40.3安排好开放类展品的评审是邮展组织者的责任。其规则应在IREX中列出。第41条


41.1不得要求评审委员会颁发一部展品在以前邮展上所获过的同级奖牌。


41.2评审委员会不得以评审为由将某参展者的数部展品合为一部。凡邮展组织者所接受的展品必须分别评定。这一点不适用于集邮文献类展品。第42条奖牌的颁发


42.1每个评审小组在其他小组的评审委员无异议的前提下有权最后确定颁发直到89分(包括89分)的奖牌。


42.2各评审小组关于确定所有金牌的建议以及对第42条第1款所提出的异议,应提交评审委员全体会议处理。


42.3评审委员全体会议的决定须获得大多数评审委员赞同方能生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时,由评审委员会主席投票裁决。第43条荣誉大奖的颁发


43.1评审委员会主席团应挑选出数部被认为是可以获得FIP锦标赛类荣誉大奖的候选展品。所有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都有权建议附加的候选展品。


43.2FIP锦标赛类荣誉大奖的获得者,将由全体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时,由评审委员会主席投票裁决。


43.3荣誉大奖和其他大奖的候选展品应该在评审委员会工作结束时立即公布。第44条大奖的颁发


44.1其他竞赛性类别大奖的颁发对象,应由各评审小组推荐至少获得96分的展品。


44.2颁发大奖的决定由全体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时,由评审委员会主席投票裁决。第45条邮展证书


45.1邮展证书必须由评审委员会主席和邮展组织委员会主席签字。第46条专家组的工作


46.1针对伪品、变造品和其他的违规品,由FIP顾问推荐的专家组应该检查至少1%的展品和所有的锦标赛类的展品。他们还应检查评审小组报告的有可能包含了伪造或变造素材的那些其他展品。他们应向评审委员会主席团提交他们的报告。


46.2应专家组的要求,邮展组织者必须从展框中拆卸出展品或其局部,以便他们能够进行仔细的专门研究。当展框打开之时,如果负责该展品的征集员在展场值班,那么他应被邀到场。


46.3如果一部展品被确认包含了伪品,变造品、修补品或错误认别了邮品(它显然不应那样标注),主席团就应决定该展品降级并应得到评审委员会的认可。如果一部展品包含许多上述那种东西,则该展品可能被取消竞赛。对所有这些展品降级的情况,参展者、国家征集员和国家联合会应及时从外国征集员主席那里获得信息。


46.4已被打开展框检查过素材或已被要求提供鉴定证书的参展者,在再次要展示该素材之前,应再给予劝告。


第六章邮展组织者第47条邮展组织者的总职责


47.1FIP邮展组织者必须严格遵守FIP章程、GREX以及所有其他的规则。第48条来自邮展组织者的信息


48.1所有FIP邮展的组织者必须在与该届邮展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务方面向FIP理事会、FIP顾问、FIP各集邮委员会、征集员、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参展者提供及时和全面的信息。第49条邮展公告和邮展目录的内容


49.1每届FIP邮展的第一期公告必须包括:


———GREX


———IREX,


———带有地址的征集员名单(包括:电话、传真和E-mail)


———FIP顾问的姓名和地址(包括:电话、传真和E-mail)


———每一个展框的具体费用,


———按照第6条第3和4款以及青少年集邮类、集邮文献类和开放类的规则统一规定的展框数量,


———具体展框的规格,


———邮展的保险条件,


49.2下列内容必须在其后的邮展公告中刊出:


———征集员的姓名和地址(包括:电话、传真和E-mail),


———FIP顾问的姓名和地址(包括:电话、传真和E-mail),


———适用于邮展的海关和货币的规定,


———邮展举办国的出入境规定,


———对IREX的任何修订。第50条安全和第三当事人保险


50.1邮展组织者对所有的安全方面负责。


50.2邮展组织者应取得足够的第三当事人保险。


50.3所有被邀请展品的保险和运输费均由邮展组织者承担。第51条展品的运输


51.1参展者要承担义务把展品送至主办国,但在主办国内的任何义务均由邮展组织者承担。除非事先已要求和同意选择另一种办法,否则邮展组织者应按参展者或征集员送展时的同样运输方式(包括按贵重货物托运方式)退还所有展品。


51.2如果展品按保价邮件退还,邮展组织者只承担邮政当局所允许的最高包裹标价损失费。


51.3如果由征集员携带目录、奖品和奖牌,应把其随身携带展品回程的超重行李限额,限定在来时展品重量增加最少10%。


51.4为返还展品,其所有者发来专电要求参展者为其展品保险。该联合会必须确保这一点得到贯彻。第52条赞助、誉助和认可的捐款


52.1赞助或誉助的捐款由FIP代表大会确定数额(参见章程第47条第4款),并在与FIP理事会签署的合同中同意(参见GREX


第20条第2款)。由FIP代表大会公布“认可”的费用。


52.2赞助或誉助的捐款应作为合同的专项支付,而认可的费用要以提供书信的方式同意。


52.3不论何种原因,如果邮展不能举办,开始和任何阶段的付款概不退还。第53条FIP软件


53.1FIP为世界和国际邮展的组织者制作了自己的软件。这种软件应免费向FIP赞助、誉助和认可之邮展的组织者提供使用。


53.2使用该软件要遵守专门的条件,该条件在邮展组织者与FIP之间的合同中提出。该软件归FIP专有,并且未经FIP批准不准下载或复制。第54条呈送FIP理事会的邮展资料


54.1邮展结束时,邮展组织者应向FIP秘书处免费呈送两份邮展的所有发行物,包括邮展公告、邮展目录和评审委员会报告(获奖目录)。


54.2所有的公告、目录、获奖目录以及其他宣传材料的副本(当公开发行时)应送至FIP理事会成员和各集邮委员会主席。第55条理事会


55.1当FIP代表大会不在该地举行时,就可以要求FIP世界或国际邮展的组织者组织一次FIP理事会。在这种情况下,邮展组织者应提供合适的会议室并(按照GREX第35和36条的规则的同等条件)负责任何没有被(邮展)聘任的理事会成员和FIP秘书长的差旅和膳宿费,期望宾馆的房间和日津贴最少限制在FIP秘书5个晚上,理事会成员3个晚上。第七章FIP代表大会的准备和召开第56条代表大会


56.1FIP秘书长应作为准备每一年两次的FIP代表大会的顾问。当FIP代表大会和FIP邮展同期举行时,FIP秘书长可以把某些职责和工作委托给FIP顾问。


56.2FIP代表大会的组织者负责代表大会的技术和组织准备工作以及代表大会的召开。组织者有义务:


———提供合适的代表大会会议厅、FIP理事会会议室和FIP各集邮委员会会议室;


———用英语、德语、法语和西班牙语组织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同声传译和会议录音;


———建立代表大会秘书处,配备多种语言的秘书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56.3FIP代表大会的组织者承担下列人员的差旅和膳宿费(与GREX第35和36条规定的一样):


———FIP理事;


———FIP秘书长;


———各集邮委员会主席;以及


———顾问(根据章程第39条);


56.4代表大会结束后,由组织者报FIP理事会同意,用第56条第2款所规定的语言发行代表大会会议记要。其印刷数量需经FIP秘书长同意。成书后邮寄给所有会员、FIP理事、各集邮委员会主席、FIP秘书处以及章程第19条第2和3款所界定的特邀代表。第八章最后条款第57条语言


57.1各译本如因翻译产生歧义,应以英文文本为准。第58条例外


58.1本规则尚未论及的事项,将由FIP理事会做出决定,且如果得当将被下届代表大会批准。


58.2本规则(GREX)的条款例外权仅属于FIP理事会。第59条集邮展览总规则(GREX)的批准


59.1上述FIP集邮展览总规则已于2000年10月14日在马德里召开的第66届代表大会上通过。代表大会闭幕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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