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邮文写作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中国集邮报》
魏裕民
以文字作品为主要形式的各类集邮文章、集邮图书,是集邮学术研究的成果,是智力活动的结晶。像人们用体力劳动生产的物质财富需要保护一样,用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同样也需要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精神财富比之物质财富更需要得到保护。这是因为,物质财富是有形的,受到侵害一般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人们易于识别,也重视保护;而精神财富是无形的,其受侵害的行为往往不易认清,也不易于防范。如邮文写作中的一些无序状态,实际上即知识产权得不到很好保护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邮文章的写作、交流和集邮学术研究活动的开展。我们应对这种集邮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是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种属于作品主人——作者的著作权,法律细化为作品发表权等4种人身权,复制权等12种财产权,还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邮文作者要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也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枚。
享有著作权的集邮文字作品是允许他人使用的,这种使用权的实施,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许可使用。指著作权人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将著作权的一项或几项许可他人使用,如使用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在原创作品基础上改编、汇编新作品或翻译成外国语言文字作品。这种许可使用的方式既可以扩大原创作品的影响,又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深化原创作品的内容,有利于邮文写作和学术研究,应当支持和保护。但现在的问题是,许多人不与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甚至口头约定都没有就擅自使用,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以及改编权、汇编权和翻译权等。
二是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既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谓“特定条件”,《著作权法》列举了12种情形,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还有将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和改写成盲文出版等。但合理使用是有条件的,即:①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②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且适当引用;③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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