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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东北“怪资封”

《中国集邮报》 王景文

  日前,喜欢集邮的山东烟台中级法院康先生,送来他们从建国初期法院旧档案中拣出来的一批旧信封给我看,其中的一件东北封,贴票颇为怪异,又有邮史价值,是一件少见的邮资和币制变革趣味品。

  这是东北币制改革时期由沈阳市寄到山东省胶东区招远县的平信。寄信人使用的是东北军区司令部红框公函信封,特地用毛笔将红色的部队单位番号涂掉,将寄信地址改成“沈阳和平区新华路九十八号徐缄”,底下还有个人的拼音签字。从信函内容可知、寄信者是一位在东北军区司令部任职的军人,该信是1951年7月12日写给由父母包办的妻子,动员她同意与他办理离婚手续。虽用公函信封,却故意改用居家地址联系办理。

  奇怪的是封背所贴的3枚邮票:它们是,普东(2)5000元1枚,普(3)5001枚,改(9)25元1枚。合共5525元。其中,既有东北流通券币值的,也有人民币币值的。

  贴票5525元,这算是什么资费标准呢?既非原先执行的平信东北币5000元,又非刚实行的平信人民币800元.也不是稍前短期使用过的人民币525元。这种资费,真是令人费解。

  我将此封传送给一位收集研究东北邮资的专家请教,专家回答:未见实物、不敢断言,但他认为,这是一件值得怀疑的“怪资封”。 

  此封真的有问题值得怀疑吗?我仔细观察封、票、戳的细部,包括清晰又真实的“1951年5月15日”龙口中转戳。又与康先生进一步核查法院从旧档中发现此封的情况,一起审视研究内笺信文、档案编号及书写笔迹,未发现任何可疑之处,最终结论,只能是:虽然贴资不对,但,东西绝对真实可靠。

  在肯定它的真实性之后,我们再根据当时的币制改革和邮资变更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终于弄清了这件“怪资封”的成因。

  1951年东北币制改革和邮资统一的简单过程,大体是这样的:

  建国初期,东北与内地的币制和邮资都不统一,当时全国平信资费是人民币800元,而东北地区的平信是东北券5000元。1951年,根据中央决定,东北币制和邮资逐步与全国统一。4月1日起,东北币停止流通,邮电资费也开始改革。4月1日到7月1日之间,东北的邮资和邮票,是处于过渡时期,此期间,东北的平信资费,暂为人民币525元,群众手中存有的东北币值邮票,仍可按原来的5000元标准继续贴用。自7月1白起,东北币邮票停止使用,也不再予以兑换,邮资标准也与全国统一起来,平信由525元,改为800元。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分析,造成错贴5525元邮资的原因,可能是这样:

  这位军人,平日不常寄信,对7月1日的邮资变更不了解,时过12天,仍然按照以往习惯,贴上普东(2)5000元邮票到邮局去发信,邮局告诉他,东北币邮票已经作废了,要改贴人民币邮票。于是,他又按照过渡期间的标准,加贴上普3和改9两枚共525元票,这自然还是不对。最后,不知是邮局盖销时未发觉,还是认为已经是贴够双份了,没再追究,就盖上两枚1951年5月12日戳,将信发走。到达龙口中转时,自然不会再计较,盖上了“山东龙口5月15日”邮戳。从沈阳寄到龙口,共用3天,也正符合当时的正常邮程。

  此信后来被作为个人申请离婚的根据,也就保存到法院的离婚档案中了。50年后,它超过规定的档案保存期,在本当随众销毁之前,意外被集邮者选拣出来,成了东北邮资改革过程中的特殊物证,能被当成“宝贝”来作研究,这也算是一种“机遇”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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