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集邮联第四届学术委员会会议上,与会人员讨论该会《组织条例》时,对于“联系专题性民间集邮组织”的条文,普遍认为“民间”的提法不妥。理由是“民间”的相对“官方”而言,而全国集邮联本身属于“群众文化团体”,尽管挂着邮政部门,但并不等同于“官方组织”,不宜用“官方”和“民间”作为会内与会外地人组织性质划分的概念。实际上,文件起草者所说的“民间组织”,是指那些产生于民间、而又暂不具有加入全国集邮联资格的集邮组织。这涉及到如何对待这类组织这样一个不容回避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姑且谓之“民间”的困惑。
众所周知,集邮是一项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的基本性质是群众文化团体,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邮协会和全国行业性集邮组织联合组成”,“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属非赢利性社团组织”,它“接受国家邮政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但这并不意味“官办”。在我国政府职能彻底转变的今天,“群众组织群众办”的原则势必会得到进一步的努力,这也是我国集邮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
全国集邮联自1982年成立以来,作为全国统一的集邮组织,其群众性和广泛性为何进一步体现?很大程度上在于加强组织建设、扩大会员队伍,因而有必要适应新形势,而对新情况,考虑和解决如何对待会外组织的问题。
目前,会外集邮组织的存在已出现了诸多情况。从地区性看,有本地区、也有跨地区甚至全国性的;从行业性看,有本行、本系统、也有跨行业、跨系统的;从收集和研究内容看,有专题性的,也有综合性的;从合法性看,有的有挂靠单位并给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也有的属自发形成,且不符合社团管理规定。平心而论,这些集邮组织,一般由单位或集邮爱好者自己发起,自由组合,参与者往往志趣相投,因而许多组织的凝聚力并不差,不少都自办了会利。这些组织一方面与全国集邮联下属的集邮协会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的主动接受指导和帮助,其成员不少本身就是全国集邮联会员单位的会员,平时往往双重参与集邮组织的活动;另一方面,它们具有各自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安排。多年来,这类组织对于吸引集邮爱好者参加集邮活动推动我国集邮事业的发展,客观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很少产生负面影响。它们之所以未纳入全国集邮联合会系列,大多并非不愿加入或挂靠,而是不具备全国集邮联《章程》中的“有经过当地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法人资格”的规定。对于这类组织,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集邮家郭润康认为:与其放任自流,不如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帮助和扶持,并加强指导和管理。当然,在此过程中为何做到合情合理,又合法有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比如,帮助他们创造条件取得登记注册资格;在集邮学术研究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据说,全国集邮联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但愿能够产生一个具有指导和操作性的意见和方案。
行文至此,不由想起佛教中释迦牟尼与其弟子的一个对话:弟子问:“一滴水怎样才能不干涸?”释迦牟尼说:“把它放到在海里去”。作为“民间”集邮组织,在“净化”自身的同时,则应当考虑面对“中国国情”和相关管理规定,如何才能把自己“放到大海里去”的问题。
葛建亚